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蓥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4-07     访问量:     字体:【

《关于华蓥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措施》解读

华府办发2020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华蓥山经开区,市级相关部门:

《华蓥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措施》十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25

华蓥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广安市关于促消费、稳增长的各项措施,加大对发展商贸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华蓥商贸服务业扩大规模、加快发展,根据中、省、广安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商贸服务业扶持力度

(一)设立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用于市场体系建设、重点行业发展、骨干企业培育、外向型经济提升等。

二、支持市场体系建设

(二)凡符合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要求、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达到2000/平方米,单体建设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纯商业综合体项目;或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达到1000/平方米,单体建设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纯市场项目,经工程验收合格分别按照6/平方米、10/平方米、2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入驻华蓥的商场、超市、酒店(宾馆)、标准化菜市场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平方米,经营面积达到3000方米(含)—6000平方米、6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正常营运一年后分别按照4/平方米、6/平方米、8/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运营补贴;对入驻华蓥的餐饮、娱乐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平方米,经营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正常营运一年后分别按照10/平方米、15/平方米、2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运营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企业正常营运一年上缴税收市本级留成金额。

(四)对市政府确定参与生活物资应急保供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对因储备应急保供生活物资占用的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运输应急保供物资产生的物流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储备的应急保供生活物资产生的电费、仓储管理费给予适当补贴。

三、支持重点行业发展

(五)对成功申报为国家A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四川省现代物流企业级、级、级、级、级等级认定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

(六)凡当年被四川省、广安市商协会评为名菜、名小吃、名店、名厨的,分别给予获奖企业或个人1.5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个奖项的,其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对在华蓥市辖区内投资新建零售、餐饮、住宿、美容美发等商贸服务业连锁直营店单店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新建直营店3000/店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对设立专柜销售华蓥市四川省公益扶贫商标产品、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设立专柜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九)对新组建的全市性商贸服务业行业商(协)会,会员单位达到30个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促进行业自律发展的,给予行业商(协)会一次性工作经费2万元。

四、支持骨干企业培育

(十)凡上年101日后、次年930日前在华蓥新申请登记注册为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并在此期间成功培育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以下简称“两上”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

(十一)企业成功培育为“两上”企业的,分三年给予企业累计奖励5万元(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2万元,第三年1万元);已在统计库内的个体工商户在上年101日至次年930日期间申请转型为企业,并成功培育为“两上”企业的,分三年给予企业累计奖励3万元(每年1万元)。个体工商户成功培育为统计报表限上单位的,分两年给予个体工商户累计奖励2万元(每年1万元)。

(十二)库内“两上”统计报表单位和服务贸易监测统计企业按时按质做好商贸服务统计工作,给予统计人员统计报表补助200/月;“两上”企业按时按质做好统计基础资料且通过各级统计部门检查的,给予统计人员统计基础工作补助300/月。

(十三)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并成功培育成“两上”企业的,除享受(十)(十一)政策外,在现行法律法规和税收优惠政策允许范围内,五年过渡期内不扩大经营规模的,税务部门参照同等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或转企前缴纳的税额标准收缴税费。“个转企”企业扩大规模增加税收的部分,五年过渡期内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幅在20﹪以内的,企业据实缴纳税收;每年纳税所得额增幅在20﹪以上的部分实行先征后奖,最高奖励不得超过企业税收增收部分市本级留成金额。

五、支持外向型经济提升

(十四)组建国有供应链管理公司,设立不低于2000万元的资金池,按市场化原则用于辖区内生产型外贸企业供应链、出口退税和还贷周转。

(十五)生产型企业(含出口华蓥本地产品的贸易型企业)每出口1美元按照不低于0.04元人民币标准给予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贸易型企业(未出口华蓥本地产品的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每出口1美元按照不高于0.033元人民币标准给予企业物流补贴。企业每进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十六)对年度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型企业,免费统一纳入我市统保平台;对年度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自行购买保费的70%标准给予补助。

六、附则

(十七)本措施所指企业均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华蓥市范围内,达到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要求,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商贸服务业企业。

(十八)本措施中所列奖励资金包含中、省、广安市、华蓥市各级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华蓥市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按照“不重复和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支持;中、省、广安市、华蓥市既有优惠政策而未列入本措施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商贸服务业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财政扶持政策。

(十九)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措施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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