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406线明月渠江大桥建设工程(明月渡改公路桥)建设用地,于2022年8月29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406线明月渠江大桥建设工程(明月渡改公路桥)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867号)批准征收,共计征收集体土地2.9792公顷。其中华蓥市明月镇明月村1组集体土地1.4408公顷,竹河村1组集体土地0.8696公顷,共计2.310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位置):以川府土〔2022〕867号文件批准范围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面积:
三、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四、征收土地具体实施单位:华蓥市自然资源和林业局与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
(一)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规定的标准执行。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土地涉及在城镇安置人员的人数及安置办法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三)住房拆(搬)迁补偿安置以及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3号)、《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华蓥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华府办函〔2021〕23号)、《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
七、被征地人员年龄以本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年龄为准。
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该项目土地征收,落实补偿安置。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协议、有关权属证明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相关事宜。补偿安置相关数据原则上以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为准,对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确需修改的,需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乡镇(街道)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将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组现场调查结果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资料等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请相互转告。
特此公告。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