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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科技和大数据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4-13     访问量:     字体:【

第一条 根据《华蓥市机构改革方案》(华委发〔2019〕7号)和《华蓥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华机改〔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蓥市科技和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大数据局)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科技大数据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工作的方针和省委、广安市委、华蓥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创新驱动发展规划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市有关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全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科研项目资金协调、实施、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并监督和实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拟订全市基础研究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牵头承担重点实验室在华蓥的建设管理。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
(七)牵头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管。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市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十)负责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承担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科技援外与国际科技援助相关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研究拟订全市信息化建设(两化融合除外)、大数据产业、人工智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市级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大数据产业行业管理,统筹推进大数据应用及产业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除外)。指导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和物联网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十二)负责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通信管线规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三)组织协调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市级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指导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参与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十四)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编制全市引进国(境)外智力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国人来华蓥工作政策、办理相关外国人工作许可。推动建立外国顶尖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
(十五)会同相关部门拟订科技及大数据、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相关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及大数据、信息化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及大数据、信息化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人才及大数据、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围绕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大数据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减少科技和大数据计划项目重复、分散、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和大数据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大数据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保密机要、财务、安全、国有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保密、绩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市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办理相关外国人来华蓥工作许可等,承担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牵头负责全市科技及大数据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科技、信息化和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承担相关科技人才计划实施工作,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承担自然科学研究等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的相关工作。管理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负责与国外专家组织和境外培训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负责拟订科学、大数据普及和传播等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科学和大数据普及、传播及监督工作,指导协调科普活动和科普基地的申报、科普能力建设和科普场馆建设。
(二)科学技术股。拟订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政策措施以及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高新技术发展和基础研究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以及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等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科技评价机构和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并监督和实施,参与拟订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科技报告制度。协调推动科技金融创新。负责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指导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推动科技扶贫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的相关工作,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相关领域平台、基地建设。承担科研项目资金协调、实施、评估、监管等工作,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牵头组织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负责相关园区业务指导。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科技服务业发展相关工作。承担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科研条件保障规划等相关工作。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承担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和区域科技创新建设工作,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承担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科技援外与国际科技援助相关工作。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计划。承担创新体系建设、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科技统计、科技安全、科技保密工作。
(三)大数据管理股。研究拟订全市信息化建设(两化融合除外)、大数据产业、人工智能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大数据相关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市级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大数据产业行业管理,统筹推进大数据应用及产业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除外)。协调解决大数据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大数据产学研用结合。负责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通信管线规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指导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和物联网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组织协调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指导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参与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第五条 市科技大数据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3名。
第六条 市科技大数据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华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华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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